菜谱 食材 百科 资讯 运动
网站地图,快速导航:×
×
首页 健康 > 皮肤性病 > 正文

梅毒的治愈标准有哪些

梅毒的治愈标准有哪些

梅毒-治愈标准

(一)早期梅毒

在治疗后第一年内每3个月复查1次,以后每半年复查1次,包括临床与血清学检查,2~3年无复发者可终止随访。如果发现症状复发,血清复发则加倍剂量治疗。如血清反应固定,但临床无复发者,应做脑脊液检查,以排除无症状神经梅毒。

(二)晚期梅毒与晚期潜伏梅毒

第一年每2个月复查1次,第二年每半年复查1次,3年后做脑脊液检查,以判断是否终止观察。3年后,如果脑脊液检验正常者,则终止观察。

(三)心血管梅毒与神经性梅毒

应由专科医师负责,随访终身。

(四)妊娠梅毒

治疗后,分娩前应每月检查1次梅毒血清反应,在分娩后按一般梅毒进行随访。对经过治疗的梅毒孕妇所生之婴儿,要观察到血清反应转阴为止,一旦发现症状,立即进行治疗。未经治疗梅毒孕妇所生之婴儿,应考虑进行检查治疗。

梅毒病由于病程漫长,在晚期还能给患者的组织器宫造成不可逆的损伤,因此要求患者积极治疗。另外,一期、二期梅毒传染性较强,在梅毒早期患者注意不要将病原体传染给别人。

<上一页12下一页>
孕妇 梅毒 更多>>
相关内容
为您推荐
厨艺好首页

© Copyright 2011 厨艺好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
桂ICP备2020006802号-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