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3年9月3日,卫生部发出通知,要求各地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工作,并明确表示鼓励公民自觉进行婚前体检。
卫生部通知指出,国务院颁布的《婚姻登记条例》不再强制规定婚前检查,简化了婚姻登记程序和条件,把婚检权力交给当事人,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。卫生部认为,“不强制婚检”并不意味着“取消婚检”,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本着对对方负责、对未来家庭负责、对后代负责的态度,把婚检变成一种自觉行为,客观、理智的了解彼此的健康状况,共同为婚姻家庭承担起责任。
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说“做好婚检服务是医疗保健机构的责任,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,包括婚前医学检查、卫生指导和咨询。有关医疗保健机构要提供高质量、人性化的服务,注重对受检个人隐私的保护,消除人们对婚检的畏惧及不必要的顾虑,促使婚检逐渐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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